為什麼法院不准離婚,但卻判決可以分割財產?
  這是因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一方有隱瞞、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除外。
  因此,在這個案子中,陳新作為妻子有權要求法院分割財產。
  (原標題:法律鏈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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